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 張世煌 訴訟代理人 周煜翔 被告 曾天錫
林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
6規定在案。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依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9428號鑑價報告書記載,該土地經鑑定結果價額為544,600元,低於上開土地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