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破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破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抗字第85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抗告人與配偶 吳昌孟 自民國(下同)81年間經營訴外人鴻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公司),現已解散。抗告人積欠卡債新台幣(下同)23萬0708元(誤算為69萬2121元)、欠付銀行貸款51萬4000元,另為鴻揚公司保證393萬7000元,合計抗告人負債為附表所示468萬1708元。抗告人顯無力清償債務,現有30萬元現金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原法院扣除保證債務,認以抗告人債務僅74萬4708元,仍有清償債務之可能,遂駁回破產聲請。惟抗告人債務已達514萬3124元,又無固定工作,每月收入於清償債務後,幾無餘額,是以抗告人確係無力清償債務。原裁定實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前段、第98條第1、2項、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63條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1505號解釋意旨可稽)。倘債務人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主張負債達514萬3124元,惟附表債務總數僅468萬1708元,抗告人空言另有46萬1416元債務(5,143,124-4,681,708=461,416),卻未就此釋明,應認抗告人債務僅468萬1708元。抗告人固聲稱無力清償債務,符合宣告破產要件云云;惟其96年僅有5萬元投資以及1869元所得,且無任何存款利息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原審卷第18至19頁),則抗告人謂其積欠鉅額債務之際,另留用30萬元現金以支應破產開銷,即與上開資料不合,實非可採。抗告人既無財產以構成破產財團,則本件破產宣告為無實益,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至原裁定認保證債務迄未遭追償,債權人日盛銀行有協商意願(見原審卷第88頁),星展銀行與慶豐銀行不同意破產宣告(見原審卷第37至38頁、第51至52頁、第88頁),參以抗告人正值青壯年紀(00年出生),依其財產、工作能力與薪資狀況,仍有償還債務之可能,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程序以了結債務,遂駁回抗告人聲請,其理由固有不同,然本諸抗告人確無資產以組成破產財團致無宣告破產實益,則結論並無二致。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破產,依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于誠附表:(新台幣)┌──┬─────┬────────┬──────┬─────┐│編號│借款種類│金融機構│金額│備註│├──┼─────┼────────┼──────┼─────┤│1│信用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萬2000元││├──┤├────────┼──────┼─────┤│2││中國信託│10萬8708元││├──┤├────────┼──────┼─────┤│3││新竹國際(由渣打│8萬元│││││銀行承受)│││├──┴─────┴────────┴──────┴─────┤│小計23萬1708元│├──┬─────┬────────┬──────┬─────┤│4│信用借款│日盛銀行│20萬7000元││├──┤├────────┼──────┼─────┤│5││新竹國際(由渣打│30萬7000元│││││銀行承受)│││├──┴─────┴────────┴──────┴─────┤│小計51萬4000元│├──┬─────┬────────┬──────┬─────┤│6│保證債務│台東區中小企業銀│52萬8000元│││││行│││├──┤├────────┼──────┼─────┤│7││寶華商銀(由元大│98萬1000元│││││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現││││││為星展銀行)│││├──┤├────────┼──────┼─────┤│8││日盛銀行│115萬8000元││├──┤├────────┼──────┼─────┤│9││慶豐銀行│127萬元││├──┴─────┴────────┴──────┴─────┤│小計393萬7000元│├──┬─────┬────────┬──────┬─────┤│合計│││468萬1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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