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泰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465元,應繳裁判
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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