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林沐霏 被告 林錦萬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交簡字第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周泰德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