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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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53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 告 吳新煌
吳 王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新煌、 吳王秋霞 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48,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補繳1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