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子○○
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巳○○○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當選民國九十九年金門縣議會第五屆縣議員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當選無效之訴,應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提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民國98年12月5日舉行之金門縣第5屆縣議員選舉(下稱系爭選舉),因認被告於選舉期間,透過訴外人癸○○、庚○○、戌○○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千元之代價,向具投票權之選民進行買票計33票而犯投票行賄罪,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當選具無效原因,提起本訴,茲系爭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8年12月11日公告當選人名單,有金門縣選舉委員會99年1月27日金選一字第0992650018號函在卷可憑,是原告於法定期間內之99年1月8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程式上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並主張被告透過癸○○
、庚○○、戌○○買票計33票(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0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選訴字第2號違反選罷法案件受理之買票事實,下稱相關刑案),另稱:
㈠被告涉嫌違反刑法第146條,替人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
之部分,因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本件不主張(本院99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93頁),又稱這部分因為還沒有辦法閱卷,是否等到檢方起訴後再來主張,「幽靈人口」部分包括本案訴外人庚○○(本院99年3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69頁),再稱據金門縣政府警察局98年10月6日金警刑字第0980017125號函,訴外人 蔡佳軒 等人為本件之「幽靈人口」,被告違反刑法第146條規定,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亦具當選無效原因(見原告99年6月24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本院卷第535頁);㈡被告涉嫌賄選買票,除前開33票外,被告尚透過其姑母辰○○
○向選民甲○○、己○○、午○○、未○○、酉○○、丙○○、戊○○、卯○○、乙○○、申○○、天○○、寅○○、丑○○進行買票之事實(見原告99年3月1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㈡狀),嗣於本院99年3月29日期日改稱不主張此部分事實(見本院卷第369頁準備程序筆錄);㈢被告本件賄選買票、教唆虛偽設籍等行為,併合於選罷法第12
0條第1項第1款「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規定,補充依該款併為請求(見本院99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並稱求為擇一判准(見本院卷第377頁、第535頁)。
茲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之第1款、第3款,既將「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及「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分別列為得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不同事由,就立法體例而言,當係為各別規範不同之原因事實,不可能指涉同一內涵;又具選舉權人因受賄而投票,實乃無誤之有效票,非不實之票數(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選上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選上字第4號裁判意旨參照),惟原告既為單一之聲明,依後段理由,本院已判准原告勝訴,從而,原告上開另稱之㈠、㈡、㈢各點,程序上或為撤回後再主張、或為主張後再撤回,內容上或為法律錯誤之引用,因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故不贅論此等問題。
原告主張如下,聲明:被告就中華民國98年12月5日舉行之金
門縣第5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選舉當選無效,並提出被告涉案新聞資料、幽靈人口等妨害投票正確罪嫌相關新聞資料、金門縣警察局98年10月6日金警刑字第0980017125號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另請求訊問證人癸○○、庚○○、戌○○、壬○○、丁○○、亥○○( 嗣均 捨棄):
被告於本次選舉期間,透過癸○○、庚○○、戌○○,在其登記參選之金門縣第5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本件選舉區)內,以每票5千元之代價行賄於有投票權之選民,據相關刑案偵查起訴結果,其等共買33票,情形如下:①戌○○、壬○○夫妻各1票;②亥○○6票(本人、父、母、配偶、兄 薛祖堯 、嫂 何麗娟 );③丁○○1家4票(本人、配偶 薛楚踐 、女兒 薛婉筠 、薛金娜);④ 李粉 1家5票(款項交付與 薛金贊 );⑤ 薛長春 1票;⑥ 薛永川徐亞英 共3票(款項交付與徐亞英);⑦ 薛永煌 4票(款項交付與交付 陳秀治 );⑧ 李永凌 2票(款項交付其母);⑨陳秀治3票(款項交付與陳秀治);⑩ 薛水涵 3票(款項交付與薛水涵),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行為,爰此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如主文所示之當選無效。
被告答辯如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另請求訊問證人癸○○、庚○○、戌○○、壬○○、丁○○、亥○○: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選罷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前開主張,僅提出相關刑案起訴書,不足證明被告違反選罷法之行為或共犯行為。
當選無效之訴乃係形成公法上權利為目的之訴訟,其判決可直
接使一定法律關係產生創設、變更或消滅之效果,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之訴,本質上乃屬具公益性質之公法上之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形成權,僅因法律上之特別規定,而依民事訴訟程式予以實現。惟與固有之民事訴訟係以確定當事人間之私法上法律關係者,迥然不同,是以有關選舉罷免之訴訟,自不能完全以民事訴訟之一般原則衡量之,此觀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28條,於當選無效之訴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及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子○○、辛○○、被告巳○○○分別為金門縣議會第5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號次4、5、13號候選人,本件選舉投票之結果各得票1,187票、174票、1,714票,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中選一字第0983100370號公告被告巳○○○為當選人,而原告2人落選,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68頁),並有金門縣選舉委員會99年1月27日金選一字第0992650018號函及附件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4至52頁),堪認真實。
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規範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就交付賄選之階段而言,除行賄者須有實行交付賄賂之行為外,另因刑法第143條對收受賄賂者另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於交付賄選階段,二者為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行賄及受賄二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惟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賄之相對人對行賄人所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並予收受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始成立交付賄賂罪;然於行求賄選階段,則僅須行賄者單方有為行求賄選之意思及行為,即可成立,並不以取得相對人之允諾為必要,是如行賄者與相對人縱無上述明確之相互對向之意思表示合致情事,或行賄者之行賄行為遭相對人拒絕時,行賄者仍構成行求賄賂罪。對於原告主張被告透過癸○○、庚○○、戌○○,以1票5千元
之代價,替被告向其所參選之選舉區內,對具投票權之選民行求賄選等情,雖經被告否認並請求本院採嚴格證據法則來判定,並稱本件民事當選無效事件判決結果會影響相關刑事案件的認定云云(本院卷第635頁),然按刑事法院對被告犯罪行為之認定,所採之證據法則,與民事法院有所不同,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民事法院仍得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本院自得調查相關刑案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又多年來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於每次選舉之
前透過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強力宣導參與選舉不得為賄選之行為,民眾對於不得任意收受候選人以任何名義所餽贈之財物一節,亦知之甚明,主管機關除宣示加強查緝賄選犯行外,另大力宣導「反賄選」,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若選擇採取賄選之不正手段,因有面對刑事犯罪追訴及民事當選無效訴訟之高度風險,候選人本人已較少採取傳統之親身言明買票之賄選方式,或多假手他人或藉由他人或團體之名義充為白手套,或另以捐贈、贊助、頒獎等名義,而為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交付,以行賄選之實,不一而足,均係企圖規避主管機關所為之賄選查察,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並以之作為依此制度所產生之當選人均能符合遵守法治最低標準之擔保,苟候選人以不正當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公正性,即不具備民主制度對代議士之基本要求,因之,如有候選人或假手他人以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等方式,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之投票行為,則已剝奪或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上意見之權利,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乎國家施政、法律興廢及公務員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並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及純潔,將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敗壞選風,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從而,法院審理當選無效之訴,調查時自應斟酌各情,並於調查後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綜合判斷,始符合選罷法之立法精神,為正確妥當之裁判,尤以認定候選人有無賄選行為時,應就各行為人實質上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不宜僅就候選人本人有無對有投票權之人為具體明示買票之行為,而為表象判斷之唯一依據。
按證人之陳述雖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參照);又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因記憶淡忘、或因有所迴護、或因其他事由所致,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證言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茲經本院調查相關刑案為兩造不爭執形式上真正之98年11月19日受搜索人癸○○之搜索、扣押筆錄與查扣物品縣議員候選人13號巳○○○宣傳單470張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警刑字第0980020252號卷,下稱警卷,第77至82頁)、98年11月19日受搜索人戌○○之搜索、扣押筆錄與查扣物品縣議員候選人13號巳○○○宣傳單58張及巳○○○預擬選票126張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84至87頁)暨查扣持有人戌○○賄款1萬元之扣押物品清單(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0號卷,下稱選偵卷,第7頁),併職權調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2月11日 金檢宏平 98民參1字第2589號函及戶籍查詢單(本院二卷第412、421至422、426至429、432至433頁),本次選舉具投票權之選民應於98年8月5日遷入設籍,而戌○○、壬○○設籍於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1鄰珠山76號, 薛春南翁素娥 、亥○○、 王惠玲 設籍於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1鄰珠山85號,薛祖堯、何麗娟設籍於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1鄰珠山85之1號,其等於67至93年不等期間遷入金門縣金城鎮,俱為有投票權之人;參照壬○○、亥○○、戌○○、癸○○下列各供述,足認本次選舉期間,先由癸○○與不知名之成年男子,在本件選舉區內,確有以每票5千元之代價行賄於具投票權之選民戌○○、壬○○夫妻倆各1票,再由癸○○、不知名之成年男子與戌○○,在本件選舉區內,以每票5千元之代價行賄於具投票權之選民亥○○本人及欲透過亥○○行賄於其父薛春南、母翁素娥、配偶 黃惠玲 、兄薛祖堯、嫂何麗娟等1家6票之事實:
㈠壬○○陳述:
⒈98年11月19日於警訊時稱:於98年農曆7月中旬左右,有2人在
晚上在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1鄰珠山76號,交由我先生戌○○現金新台幣1萬元,以每票5,000元期約我與我先生戌○○於縣議員選舉時將選票投給巳○○○。只有我們夫婦與渠等2人在場,其中一人是癸○○,另一人好像比較年輕,與警方提示照片不同。我有允諾要將票投給指定之候選人。我與癸○○有認識,沒有仇恨和恩怨(警卷第35至37頁);⒉98年11月19日於偵訊時稱:98年農曆7月中旬左右,有2個人到
我家交給我1萬元,這2人我不認識,其中有1個是在法庭的癸○○。癸○○等2人交1萬元是要買票,替巳○○○買票,1票5千元,是要買我及我先生的(偵卷第132至135頁);98年11月25日偵訊時稱:收受的賄款都交出了,同意作緩起訴處分(偵卷第232頁);⒊於本院訊問時稱:去年選舉,癸○○拿1萬元到我家說要泡茶
。癸○○之前說是泡茶,後來是買票,真實情況是癸○○有帶一個年輕人來我家,拜託我跟他去拜票,我沒有跟他去拜票,其他的我不知道,癸○○說泡茶是,別人如果到我家的話,就泡茶給人家喝,也有可能是買票,在98年11月19日偵訊時,我沒有誣賴癸○○,正是癸○○買票,本件1萬元是買票的錢,買巳○○○的票,被買的人是我和我先生,1票5千元。我還有兩個兒子有投票權,但他們人沒在金門。1萬元是癸○○放在桌之上,癸○○沒有說這是拜託我們夫妻倆去拜票的錢。癸○○跟那個少年人到我家,那天晚上有講說,請支持巳○○○。那天跟癸○○去的年輕人不是今天在庭上看到的年輕人(指同日報到之證人庚○○)。在警察局時,警察沒有兇,只是要我還1萬元。我在警局、檢察官那邊所述都實在。警卷第29頁下方有壹張號次13號巳○○○的宣傳單,該宣傳單是警察在我家找到的,宣傳單會出現在我家,是癸○○說拜託投票給候選人,就是13號的候選人。癸○○拿1萬元放在我家之後,拿給我編號13號的宣傳單,我確定是癸○○拿給我的(本院二卷第465至469頁)。
㈡亥○○陳述:
⒈98年11月19日於警訊時稱:大概於98年8月底某日晚上約22時
許,當時全家人都睡了只有我還沒睡,我在打電腦時有人敲門,我就開門出去看看,看到我村子內的叔公戌○○帶2個我不認識的人,其中1個是年輕人身材高壯,另1個是中年人,他們就請我開門說有事要談,因為是叔公帶路,所以就帶他們進門,那位不認識的中年人先問我這屆的縣議員選舉有沒有對象?我跟他說沒有。他說如果沒有,就支持我這邊的候選人,但無明講是何位候選人,接著又問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山85號)有幾個人有投票權,我就回答有4位,戌○○又插話說隔壁還有2位(指我哥薛祖堯和我二嫂何麗娟),然後中年男子就叫旁邊的年輕男子從他背的包包(黑色尼龍斜背包)拿出一疊新台幣千元鈔,當場點算3萬元交給我,我就問他要投給誰,中年男子說到時會再跟你講。之後,閒聊一下就離開了。事後有人告知我要投給那個候選人,是村裡的嬸嬸(綽號「 嫌仔 」,他先生名薛楚踐)講的。詳細日期我忘了,她拿編號13號巳○○○的宣傳單到我家跟我父母講這個(指宣傳單)就是當初來買票的對象,要看清楚,一定要投給他。戌○○是我村裡的長老,沒有恩怨(警卷第48至49頁);賄選現金3萬元,剛剛我和警察回家,我自己找了很久都找不到,才想到這次中秋節在配售家戶酒時用掉了。我確實有收到賄選的現金3萬元(警卷第53頁);⒉98年11月19日於偵訊時稱:98年8月底晚上10時許,有3個人來
找我,1個人是我們村子裡叔公戌○○,另2個不認識,是問我看今年選舉心中有沒有對象,我說沒有,是3個中之中年人問我的,他說我如果沒有支持的對象,那就支持他這邊的候選人,中年男子沒有說那位候選人,他再有問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山85號)裡有幾票,我回答4票,叔公戌○○有再跟他說隔壁還有2票。中年男子就請另外1個年輕人拿賄款3萬元給我。
事後告訴我要投給13號巳○○○的,是村中的大嬸,就是薛楚踐的老婆(指丁○○),我稱她「 踐嬸 」,她拿巳○○○宣傳單給我父母,表示就是之前來買票的對象,要投給他。(提示指認照片,你所稱的中年男子,是否即是編號1的癸○○男子?)我當時不知道他的名字,是到警局我指認後,警察告訴我他的名字(偵卷第121至123頁);⒊於本院訊問時稱:(請問你為何知道當初中年男子跟年輕男子
來跟你拜票的對象就是巳○○○候選人?)母親轉述的。我記得她是說薛楚踐的太太拿傳單給我看,這是要支持的候選人,傳單上面是13號候選人。我在警察局、地檢署檢察官所講的那些話都是真實。我應該是收3萬元整,因為有6個投票權人,每票5千元,所以是3萬元。(會不會別人沒有拿足3萬元給你?)就我知道是沒有。(為什麼你這麼確定?)我是直接跟中年男子講話,講話內容我沒有印象,離開時他就把錢交給我,我有印象男子有問我家有幾個投票權人,我回答有6個,但這中間我是先講4個還是6個,我沒什麼印象,我知道是每票5千元,但是5千元是怎麼談出來的,我不知道。我一家6票就是(父)薛春南、(母)翁素娥、(本人)亥○○、(妻)黃惠玲、(兄)薛祖堯、(嫂)何麗娟。(現在法庭有4個人有左到右依序為:穿藍襯衫戴眼鏡的男子、穿黑格襯衫沒有戴眼鏡的男
子、穿深色夾克年紀略長的男子、身形消瘦的女性)穿藍襯衫戴眼鏡的男子(指同日報到證人癸○○),我有點印象,就跟我談事情,在我家,這個人就是我在警詢的時候,來我家跟我談事情的人,我說的中年男子就應該是這個人沒有錯,從頭到尾我說的中年男子就是應該是他一個;穿黑格襯衫沒有戴眼鏡的男子(指同日報到證人庚○○),這個我沒有印象;穿深色夾克年紀略長的男子:這個是我親戚,叫戌○○,他只是帶人來我家,帶中年男子和一個年輕人;身形消瘦的女性(指同日報到證人丁○○),她是我親戚,就是戌○○的太太。本院卷第46頁右下角有1張候選人的 文宣 ,這是我在選舉期間所看到的13號文宣。本次選舉確實有人交付3萬元給我,說白話,就是在買票,1票是5千元,買6張,當下收款的時候,還不知道是買誰的票,後來是經由轉述才知道是13號,轉述的過程,剛才已經說過了(本院二卷第449至454頁)。
㈢戌○○陳述:
⒈98年11月19日於警訊時稱:98年議員選舉我沒有支持特定的人
選。於10月間金城鎮代表癸○○和一位不知名的年輕人到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珠山76號,用1萬元向我及太太買票,要我支持縣議員候選人巳○○○。巳○○○本人有到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珠山76號1次拜託我支持他。他父親到我家3次,拜託我支持他兒子。這是在向我買票之前的事。因我和我太太也有被買票,所以我不敢向警方檢舉(警卷第24至26頁);⒉98年11月19日於偵訊時稱:(癸○○有向你及你太太買票?)
他拿1萬元給我,說要給我吃茶(偵卷第162頁);⒊於本院訊問時稱:(剛才證人亥○○所指認第三位穿深色夾克
年紀略長的男子,是你本人嗎?)正是。(去年選舉期間,你有惹上什麼麻煩事?)這次選舉人家說有去拜票,人家說我在買票,我走前面,別人走後面,我事先不知道,別人在買票,我以為只是去拜票,我當場沒有看人在買票,警察就帶我走,癸○○給我1萬元說要給我吃茶,我剛才講的別人走後面,那個別人指的是癸○○和一個年輕人,我不認識那個年輕人,那個年輕人,我今天(開庭)沒有看到。(你說癸○○有拿1萬元給你吃茶,拿給你錢的時候,有說要你支持誰?)我有說我不要賣票,只有跟我說要我幫忙拜票。(你家有幾個人有投票權?)我跟我太太兩人,我兒子也有投票權,3個人。我有帶癸○○去拜訪亥○○,時間忘記了。(看著警卷第29頁)有人拿給我宣傳單、預擬選單,是巳○○○,但我沒有拿出去,只有放在抽屜,是巳○○○拿兩張給我。是巳○○○去跟拜票拿給我的,但癸○○沒有一起來。(你兒子女兒去年選舉的時候,有誰跟你住在一起?)他們都不在。(你在警、偵訊中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帶癸○○跟那個年輕人去拜票時,你有在亥○○那邊,有說要支持誰嗎?)有說要支持巳○○○。(剛才亥○○在庭上證述,並沒有說要支持誰,為何不一樣?)那時候沒有說要支持誰,只有拜票而已。(丁○○是否有到你家,拿巳○○○文宣跟預擬選票回去?)有。(亥○○是不是跟他父親薛春南住在一起?)是的。(請問亥○○的哥哥跟嫂嫂,薛祖堯跟何麗娟,是不是住在亥○○家隔壁?)對的。(你怎麼知道?)大家都是鄰居。(提示警卷第47頁,為何亥○○說中年男子問他家有幾個人有投票權,亥○○回答4個,戌○○插話說隔壁還有2個,指的是他哥哥跟嫂嫂,然後中年男子就叫旁邊年輕人拿出千元鈔3萬元,而剛剛亥○○,也跟法官說,3萬元白話就是買票,你為何要插話說隔壁還有兩個?)我也忘記到底當初有沒有講。(提示刑事一審卷第36頁最後一行,及警卷第24頁,你在刑事庭有承認犯罪,在警詢的時候,也承認98年10月金城鎮代表癸○○和一名不知名年輕人到你家用1萬元向你和太太買票,要支持巳○○○,另外提示警卷第37頁太太壬○○說,有兩人在晚上,在家裡交現金1萬元每票5仟元,要兩夫妻於選舉時把票投給巳○○○,為何你要承認犯罪,還有你和你太太為何要承認有收1萬元的買票錢?)我承認我是拜票,那只是給我泡茶的,我沒有賣票,犯法的事情,我不會做。(你刑事庭的時候,你有律師陪你出庭嗎?)有,是金門的律師。(刑事庭的時候,法官或你的律師,有脅迫你認罪嗎?)法官問我問題的時候,我說正是;律師問我對不對,我說正是(本院二卷第456至464頁)。
㈣癸○○陳述:
⒈98年11月19日於警訊時稱:我與巳○○○、戌○○皆僅認識,
並無深交。巳○○○於來拜票時,有特別請我幫他發放其競選傳單(警卷第20至21頁);⒉98年11月19日於偵訊時稱:.98年10月某日晚上,巳○○○一
位姓林的朋友要我找戌○○去拜票。當天晚上我也確實有找戌○○去拜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他字第8號卷第162頁);⒊於本院訊問時稱:去年選舉的時候,我有去找過戌○○,是跟
一個自稱是巳○○○林姓朋友的人去拜訪,但不是今日報到的證人庚○○,拜訪前後約1小時(本院二卷第482至483頁);(住在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1鄰珠沙85號的亥○○,為何在今天跟法官說,從頭到尾只一個中年男性,並當場指認,穿藍襯衫戴眼鏡的人,而那個中年男性與戌○○及另一名不知名的男性到他家給他3萬元買6票,那個穿藍襯衫戴眼鏡的人,是不是你?)是我,但我沒有跟他買票,我不知道為何亥○○要害我。(你在金城鎮珠沙里有做什麼事情,讓 里民 對你不滿?)我不知道(本院二卷第486至487頁)。
被告雖否認癸○○、不知名成年男子、戌○○3人違反選罷法
之行為與其有關,然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參照),另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參照)。又當今憲政體制下之選舉,係由選民投票為之,非有充足之地方或基層之民意支援,無以勝選,為獲取民眾支援之各層級民意代表,自應深入地方、經營基層;而地方與中央民意代表為擴大人脈、爭取資源,亦有互相拉抬、利益共生之必要;且政治之本質即為押注及交換,地方人士於選舉時擔任候選人之椿腳助選,實際上就是一種政治投資,無論係以參與競選事務、出資襄贊,甚或賄選買票之方式助選,莫不含有政治投資之考量在內,何況賄選買票係罪刑甚重之違法行為,非僅單純之吃飯請客或積德行善,苟無政治上之企圖,焉有自我犧牲、冒險行賄,秘助他人當選之理;參照被告稱:「(你認識癸○○?)認識,他是我的朋友,我都跟他買酒,有一點遠親的關係。…(你有送文宣到戌○○家?)有時拜票會拿一大疊文宣給他。…(在癸○○住處所查扣的470張文宣是你拿給他的?)是」(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他字第8號卷第216至217頁98年11月19日偵訊筆錄)、「這次競選祇有一台宣傳車,登平面媒體廣告花6、7萬元,競選旗幟是朋友幫忙做的,不知多少,宣傳文宣祇有預擬選票及傳單各一張,沒有辦政見發表會,沒有參加鄰里社區活動,金城鎮有走過,不知有幾個村里,在金門未辦過公共事務或選民服務,這次回來從政,是想要回自己的故鄉,沒有做過規劃評量,如果落選的話就回台灣繼續作水果批發不會怎麼樣,也沒有先跟家裡人討論,就是想回故鄉就回來了」(本院卷第365至367頁),可見被告貿然返金參與系爭選舉,毫無規劃而處於不利之情境,如非透過賄選,焉能獲取選票當選本屆縣議員。
被告自承其叔叔的女兒嫁給癸○○表哥的兒子,其與癸○○算
姻表關係,癸○○在其競選服務處沒有擔任職務,癸○○是現任的鎮民代表等語(本院卷第628頁),及戌○○稱「(你與縣議員候選人巳○○○及其父親 歐陽 可敬是否認識?是何關係?有無恩怨?)巳○○○我不認識,他父親 歐陽可敬 我認識,是住在我們隔壁村,認識十幾年。與他們2人無恩怨。(巳○○○參選縣議員,本人有無到你家拜訪或尋求支援?)他有到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沙裡珠山76號)拜訪過我1次,有拜託我幫忙拉票。他還有交代我如果有助選員到村莊來,要我帶他們挨家挨戶去拉票。(歐陽可敬有無到你家拜訪或尋求你支援巳○○○或幫忙拉票?)他有到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沙裡珠山76號)拜訪過3次,說他兒子要返鄉參選,拜託我支援他。
順便交代我如果他兒子或助選員到村莊來,要我帶他們去各家戶拜訪拉票。(你幫忙巳○○○或其助選員到村裡拜訪拉票幾次?)巳○○○有到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沙裡珠山76號)1次,但我沒有帶他到各家戶拜訪拉票,之後10月某日晚上我有帶巳○○○的助選員(癸○○與庚○○)到鄰居家拜訪拉票,就是買票的那1次。(巳○○○的助選員癸○○與庚○○到你家後有無交代何事?)癸○○與庚○○到我家(金門縣金城鎮珠沙裡珠山76號),告訴我說歐陽可敬拜託你帶我們到鄰居家去拜訪拉票。」(警卷第31至33頁98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參照兩造不爭執如附件所示之戌○○接受偵訊錄影光碟勘驗結果,戌○○於99年3月16日偵訊時向檢察官稱「(你是否知道癸○○為何自己要拿錢買票?)我不知道。(你不知道?)對。我不知道。(他有說要你支持巳○○○?)嘿!嘿!(投票支持他?)投票支持他。(你有問癸○○這錢是誰的?)癸○○說那個的,這個…那個…這個巳○○○的。他說他的親戚。(他說巳○○○是他的親戚?)對!」(本院卷第626至627頁),足認被告與癸○○互抬聲勢,癸○○秘助被告或設局陷害被告而於被告不知情下為行賄之可能性幾乎可完全排除,被告本人與其父親歐陽可敬既交待戌○○為配合其助選人員之行為,顯然被告係透過癸○○等人於本件選舉區內之金城鎮珠山地區,以1票5千元之代價向具選舉權之戌○○、壬○○、亥○○行賄買票,依前開共犯理論之說明,被告與癸○○、不知名之成年男子、戌○○間,均係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求賄選罪之共犯。
綜上,被告於本次金門縣第5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內之金城鎮珠
山地區,與癸○○、不知名之成年男子、戌○○共同行求賄選,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選罪,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自屬當選無效事由,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於其參選之金門縣第5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選舉,當選九十九年金門縣議會第5屆縣議員為無效,為有理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爰不一一論述及調
查;另被告於99年6月25日具答辯狀稱戌○○99年3月16日偵訊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且戌○○語意不詳、前後矛盾,應再傳訊戌○○,因本院已於99年6月25日勘驗是日偵訊錄影光碟如附件所示,兩造對於譯文均無意見,且勘驗結果未見應訊人戌○○有不瞭解問題而語意不詳、前後矛盾情形,爰無再予訊問之必要。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周建興
法官許嘉容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具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添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件:
┌───────────────────────────────────────────┐│99年度選字第2號被告巳○○○當選無效事件,本院99年6月25日勘驗戌○○於同年3月16日接受福││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偵訊錄影光碟,其結果如下:(見本院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審判長諭知:││當庭播聽系爭證人戌○○之偵訊錄音光碟(本院卷外放證物袋):││勘驗結果:錄音內容呈現之雙方交談語句流利、語氣承轉順暢,復能接續或呼應對方談話之語意為││陳述;未發現忽然切斷,或前後語句突然停滯之情形。錄音光碟的內容全文如下:││││檢察官:你有再與癸○○、庚○○當晚一起去拉票?││戌○○:當晚有去。有。││檢察官:有啦。││戌○○:有。有去。││檢察官:你有無看到他們二人拿錢給鄰居,丁○○、亥○○等人?││戌○○:我沒看到他拿錢給她,因為我是在前面,他在後面。││檢察官:你有一家一家去找你鄰居,講拜託他們支援巳○○○嗎?││戌○○:什麼時侯?沒啦。他去那,票我也沒有發,我沒有發,我只有││檢察官:不是啦!我是說你有沒有帶他去一家一家拜票?││戌○○:有!有講「拜託!拜託!」這樣。有講「拜託!拜託!」這樣。我沒有說謊。││檢察官:一家一家嗎?││戌○○:一家一家。對呀!只有一角而己,幾戶、幾家鄰居而已,只有鄰居而己,不是說全鄉里,││沒有啦!我沒有全鄉里,只有鄰居而已。││檢察官:巳○○○曾經去找過你嗎?和歐陽可敬。││戌○○:巳○○○、巳○○○找我一次而已,講給我拜託我幫忙一下。││檢察官:巳○○○曾找過你一次。他父親呢?││戌○○:他父親,││檢察官:你要老實講哦!││戌○○:他父親來找我兩、三次,拜託說他要選,拜託一下。找兩、三次。有啦!││檢察官:拜託你拉票啦?││戌○○:嘿!拉票就對呀!││檢察官:癸○○跟庚○○有無說這是巳○○○及歐陽可敬叫他們來的?││戌○○:癸○○他不知有,我沒有聽到他講這樣。││檢察官:他沒這樣講。││戌○○:嘿!我沒有聽到。││檢察官:你認識癸○○嗎?││戌○○:我不認識,他在台灣,我在…他父親││檢察官:癸○○捏?││戌○○:癸○○、癸○○我認識他。癸○○我認識他。││檢察官:庚○○呢?││戌○○:我不認識。那我不認識。││檢察官:巳○○○去找你時有無跟你講請你拉票,說一票五千元?││戌○○:沒有。他沒有講這樣。││檢察官:他沒講?││戌○○:對。他沒講。確實我沒聽他說。他沒說。││檢察官:你是否知道癸○○為何自己要拿錢買票?││戌○○:我不知道。││檢察官:你不知道?││戌○○:對。我不知道。││檢察官:他有說要你支持巳○○○?││戌○○:嘿!嘿!(點頭)││檢察官:投票支持他?││戌○○:(點頭)投票支持他││檢察官:你有問癸○○這錢是誰的?││戌○○:沒有。癸○○說那個的,這個…那個…這個巳○○○的。他說他的親戚。││檢察官:他說巳○○○是他的親戚?││戌○○:對!││檢察官:他說巳○○○是他的親戚嗎?││戌○○:對!他說這。他說拜託。他說幫忙拉票。││戌○○:對!只有一角,鄰居而己。我只有幫忙拉鄰居而已。我人在山上坐在椅子那邊,叫我拜託││!拜託!這樣。││檢察官:當天你拉了多少人?││戌○○:那天嗎?││檢察官:對!拉了多少票?││戌○○:沒幾戶,拉一下!拉一下這樣。││檢察官:鄰居這樣?││戌○○:對!鄰居而已,有的不在,有的去山上,有的去台灣沒有回來,沒幾張。││檢察官:以上所說都是實說?││戌○○:都是實說,我沒有騙。││檢察官:開庭後,巳○○○有沒有來找你?││戌○○:沒有。沒有。一腳步他都沒有來。││戌○○:他買票是,那個那個買的,他是那個(聽不清楚)買的。嘿…他沒有買,巳○○○他沒買││票(聽不清楚),是癸○○替,癸○○替少年仔的樣子,我不知道。││││審判長:兩造對於上開勘驗過程及勘驗結果,有何意見?││原訴代陳律師:對於譯文沒有意見。││被訴代張律師:對於譯文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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