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中華銀行新生分行│94年3月5日│100,000元│AM0000000││││公司 周繼鵬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