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5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