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簡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揚建設有限公司、黃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