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達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達仁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本件聲請,認有提出債務人黃達仁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黃達仁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3年9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