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刁銘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勝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勝雄發給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債務人吳勝雄之住居所,致本院就本事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或支付命令應送達債務人之處所均有不明。因此,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吳勝雄之住居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8月15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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