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陳宥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通知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該通知前已於103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雖經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然此亦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聲請駁回,並於103年9月16日通知原告於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通知亦於103年9月2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訴訟救助部分經原告提起抗告後,復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3年12月29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然原告逾期於該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迄今亦於相當時日仍未補正繳納,此有本院行政訴訟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之資料供憑,是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