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美甄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美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美甄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經上訴,惟因上訴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經上訴,惟因上訴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於10
1年1月9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0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