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貳萬零伍佰肆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拾萬零玖仟柒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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