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司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OO、洪OO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洪OO應將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及同段62建號建物,於登記日期民
國(下同)103年12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
更登記為相對人洪OO、洪OO公同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
107年1月2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
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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