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司調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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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OO、詹OO、詹OO、詹OO等四人間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詹OO等四人就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5年8月16日所為之
物權行為均撤銷,並塗銷該分割登記,按其應繼分比例登記
為相對人等所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7年1月19日依職權發函
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
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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