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聯計程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為原告丁○○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甲○○為本件原告丁○○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為被告丁○○之母,因被告車禍後腦部受損,致罹器質性精神病,屬於精神耗弱狀態,並無訴訟能力,恐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一紙為證,參以原告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在本院審理時答非所問,語無倫次,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應堪信為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