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法(89)矯字第0四一八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