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鐵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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