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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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黎煥雲 失蹤人 黎廷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相對人黎廷河(男,民國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苗栗縣○○鎮○○里00鄰○○○村00號)於民國85年10月2日晚上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父即相對人黎廷河於民國78年12月2日因走失而行蹤不明,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18年,前經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即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有附於該卷宗之戶籍謄本、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等各1件等件可稽,復經本院於上開事件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健保資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即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手機門號申辦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均查無任何關於相對人黎廷河之訊息。聲請人於98年4月14日本院審理時,當庭陳述略以:伊並不清楚相對人失蹤原因,但距離最後一次見到相對人已逾10餘年,10餘年來均無相對人之任何音訊等語。復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姪子 黎昌維 到庭證述略以:相對人於1、20年前出門後,就沒再回家,當時有報警,但都沒有任何相對人消息等語,可資參酌,足認聲請意旨屬實。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參酌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核相對人 陳黎廷河 78年10月2日失蹤之始日不算入,應計算至85年10月2日止,其失蹤期間即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晚上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