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林榮華 被告 蕭沐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依原告聲請准為國內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