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4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璋
黃冠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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