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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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張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永慶 、 巫悅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翁永慶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翁永慶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僅表明被告為翁永慶,惟未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致無法送達文書,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併命補正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