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王君聘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請註明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四、聲請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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