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黃美子 被告 張明道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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