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 王愛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群展股份有限│土地銀行│105年8月31日│1,000,000元│EJ0000000││││公司 張忠義 │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