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76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平民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永旭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榮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