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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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傳真機貳台、計算機貳台、錄音機參台、錄音帶參捲、螢幕壹台、監視鏡頭壹個、監視器主機壹台、帳冊捌本、六合彩四星通告陸張,及倍數表參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