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鐙㠦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