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549號原告 陳聰傑 被告 陳金葉
楊佳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77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經本院於101年11月13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業於101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