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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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黃OO
黃OO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志和
龔惠敏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一路發全球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張素靜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牧耘 住同上被告 邱詺竤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