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8號原告 楊勝洪 被告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7,8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