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宏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宏儒於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一九四九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宏儒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4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3場次,嗣於民國10
4年9月22日確定。然受刑人自105年5月起即未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多次書面告誡後仍未改善,顯見受刑人未服從檢察官之命令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4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3場次,嗣於民國104年9月22日確定。然受刑人自105年5月起即未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多次書面告誡後仍未改善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14日雄檢 欽莊 104執護1230字第52810號函、105年7月21日雄檢欽莊104執護1230字第66529號函、105年8月31日雄檢欽莊104執護1230字第85870號函、105年8月31日雄檢欽莊104執護1230字第85835號函、送達證書、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附卷可稽。又觀護人於105年6月13日以電話聯絡受刑人時,受刑人覆以:伊有收到地檢署之告誡函,但之後不願意再到地檢署報到,希望可以撤銷緩刑等語,此有觀護輔導紀要存卷可查,足見受刑人違反檢察官之命令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