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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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52號原告 呂悅萍 被告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貨款債權讓與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