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楊憑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忠改┌───────────────────────────────┐│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250股│││(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