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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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王曼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組識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