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鳳英 代理人 林心榆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董鳳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清算事件卷及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41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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