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 朱月美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育珅 即聖堡威廉集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 陸萬 陸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