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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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召開都市計畫會,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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