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

原告AB000-A112674(姓名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B000-A112674A(姓名住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被告AB000-A112674B(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3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

法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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