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
原告AB000-A112674(姓名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B000-A112674A(姓名住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被告AB000-A112674B(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3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
法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