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40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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