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 柯玉準 相對人 黃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黃永和於8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5月21日,並以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雖因贈與而登記為黃博鈞所有,惟基於抵押權追及性,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聲請人前開債權自清償日起迄今尚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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