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85,000元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嗣於民國99年8月24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472,950元及遲延利息,核原告所為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為法之所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5年10月起至98年3月止,任職原告法務專員期間,利用經辦取回提存法院假扣押擔保金工作職務之便,侵占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假扣押擔保金總計3,485,000元。經原告訴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金訴字第59號判決被告丙○○係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原告銀行之財產確定,被告侵害原告財產權事證明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失。又因被告曾於98年6月17日以其本人開立於原告之存款帳戶金額抵償原告12,050元,經扣除上開金額後,原告即得請求被告給付3,472,950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答辯:對於原告所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為認諾,同意給付全部金額。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本院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之請求為認諾,同意給付全部金額,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3,472,950元及自民事聲請減縮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即9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編號│領取法院│股別│案號│侵占金額│領取日期││││││(新台幣)│(民國)│├──┼────┼──┼─────────┼─────┼─────┤│1│臺北地院│勇│95年度取字第4508號│50,000│95.10.19│├──┼────┼──┼─────────┼─────┼─────┤│2│臺北地院│智│95年度取字第4507號│15,000│95.10.19│├──┼────┼──┼─────────┼─────┼─────┤│3│臺北地院│勇│95年度取字第1570號│70,000│95.12.25│├──┼────┼──┼─────────┼─────┼─────┤│4│臺北地院│勇│96年度取字第207號│50,000│96.1.16│├──┼────┼──┼─────────┼─────┼─────┤│5│臺北地院│智│96年度取字第447號│70,000│96.1.29│├──┼────┼──┼─────────┼─────┼─────┤│6│臺北地院│勇│96年度取字第2213號│83,000│96.4.30│├──┼────┼──┼─────────┼─────┼─────┤│7│臺北地院│勇│96年度取字第2815號│105,000│96.5.24│├──┼────┼──┼─────────┼─────┼─────┤│8│臺北地院│智│96年度取字第3335號│110,000│96.6.22│├──┼────┼──┼─────────┼─────┼─────┤│9│臺北地院│勇│96年度取字第3338號│42,000│96.6.22│├──┼────┼──┼─────────┼─────┼─────┤│10│臺北地院│智│96年度取字第3949號│109,000│96.7.18│├──┼────┼──┼─────────┼─────┼─────┤│11│板橋地院││96年度取字第3599號│67,000│96.8.7│├──┼────┼──┼─────────┼─────┼─────┤│12│臺北地院│智│96年度取字第5089號│90,000│96.9.10│├──┼────┼──┼─────────┼─────┼─────┤│13│板橋地院││96年度取字第5425號│104,000│96.10.23│├──┼────┼──┼─────────┼─────┼─────┤│14│臺北地院│智│96年度取字第6330號│155,000│96.11.13│├──┼────┼──┼─────────┼─────┼─────┤│15│板橋地院││96年度取字第6925號│100,000│96.12.27│├──┼────┼──┼─────────┼─────┼─────┤│16│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175號│64,000│97.1.22│├──┼────┼──┼─────────┼─────┼─────┤│17│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176號│31,000│97.1.22│├──┼────┼──┼─────────┼─────┼─────┤│18│臺北地院│勇│97年度取字第320號│70,000│97.1.25│├──┼────┼──┼─────────┼─────┼─────┤│19│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395號│160,000│97.2.1│├──┼────┼──┼─────────┼─────┼─────┤│20│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396號│109,000│97.2.1│├──┼────┼──┼─────────┼─────┼─────┤│21│臺北地院│智│97年度取字第2412號│140,000│97.5.15│├──┼────┼──┼─────────┼─────┼─────┤│22│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3313號│49,000│97.6.25│├──┼────┼──┼─────────┼─────┼─────┤│23│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3309號│62,000│97.6.25│├──┼────┼──┼─────────┼─────┼─────┤│24│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3310號│98,000│97.6.25│├──┼────┼──┼─────────┼─────┼─────┤│25│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3312號│30,000│97.6.25│├──┼────┼──┼─────────┼─────┼─────┤│26│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3311號│84,000│97.6.25│├──┼────┼──┼─────────┼─────┼─────┤│27│臺北地院│智│97年度取字第4061號│175,000│97.8.8│├──┼────┼──┼─────────┼─────┼─────┤│28│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4745號│37,000│97.9.11│├──┼────┼──┼─────────┼─────┼─────┤│29│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6441號│84,000│97.12.9│├──┼────┼──┼─────────┼─────┼─────┤│30│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6440號│50,000│97.12.9│├──┼────┼──┼─────────┼─────┼─────┤│31│臺北地院│勇│97年度取字第6315號│119,000│97.12.19│├──┼────┼──┼─────────┼─────┼─────┤│32│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6844號│170,000│97.12.31│├──┼────┼──┼─────────┼─────┼─────┤│33│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6843號│113,000│97.12.31│├──┼────┼──┼─────────┼─────┼─────┤│34│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6847號│110,000│97.12.31│├──┼────┼──┼─────────┼─────┼─────┤│35│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6848號│60,000│97.12.31│├──┼────┼──┼─────────┼─────┼─────┤│36│板橋地院││97年度取字第6845號│139,000│97.12.31│├──┼────┼──┼─────────┼─────┼─────┤│37│板橋地院││98年度取字第787號│81,000│98.3.10│├──┼────┼──┼─────────┼─────┼─────┤│38│板橋地院││98年度取字第785號│110,000│98.3.10│├──┼────┼──┼─────────┼─────┼─────┤│39│板橋地院││98年度取字第788號│31,000│98.3.10│├──┼────┼──┼─────────┼─────┼─────┤│40│板橋地院││98年度取字第786號│45,000│98.3.10│├──┼────┼──┼─────────┼─────┼─────┤│41│板橋地院││98年度取字第1097號│44,000│98.3.31│├──┼────┼──┼─────────┼─────┼─────┤││││總計│3,4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