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搶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3年度執保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判決,判處壹年,緩刑肆年,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之九十四年二月間,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之宣告,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