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03號
原   告  李益儒
法定代理人  李正道
被   告  鄭育朋
       黃榮輝
兼上一被告  阮翠艷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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