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50號聲請人胡人尤即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胡人尤為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經提請公司股東會通過,且經選任胡人尤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胡人尤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完結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財產目錄、各項簿冊文件保存明細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同意書、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