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名茗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相對人莊名茗及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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