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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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此有附表各該案號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編號6至9及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判決及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7月及1年8月確定,依前說明,前揭判決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所犯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8月、1年2月及1年3月後,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總後之7年8月總和範圍內,考量受刑人本件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之相類或相同,則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審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家洋附表:
編號123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註)有期徒刑1年2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12年4月10日110年8月5日110年8月9日110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20號、第42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20號、第4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4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1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1日112年9月28日112年12月27日112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4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1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8日112年11月14日113年2月15日113年2月15日備註編號3至4所示有期徒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567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註)有期徒刑1年2月(註)有期徒刑1年2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10年7月1日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3號、112年度偵字第751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6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6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1日113年5月6日113年5月6日113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確定日期113年5月3日113年6月7日113年6月7日113年6月7日備註編號6至9所示有期徒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91011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有期徒刑1年3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10年8月31日110年9月8日110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6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6日113年5月7日113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確定日期113年6月7日113年6月7日113年6月7日備註編號6至9所示有期徒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20至11所示有期徒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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