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淑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指定103年8月14日(週四)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被告與告訴人均應到庭,告訴人應整理提出所有醫療單據,被告並應提出最新保險理賠進度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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