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3號原告 吳柏諺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姚國閔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新